工况用电监控系统-天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一、背景案例
今年二月份,天津有一家单位因未安装锅炉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被罚款十九万元(津市环罚字[2020]26号),又因烧结机机头废气排放口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准确度不满足规范要求被罚款十九万元(津市环罚字[2020]27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第五十六条有如下处罚:
二、那么哪些单位需要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呢?(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1、属于大气重点排污单位、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
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可查询。
2、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放口应实施自动监测的。
目前,全国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开展中(具体填报指南可回顾往期内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须按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此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中指明:废水排放量大于100t/d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的。
4、地方政府对工业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其他建设要求的,天津市相关要求如下。
关于印发天津市涉气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装条件 | 监控项目 |
排气量大于20000m3/h的锅炉排气筒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 使用天然气的可暂不监测二氧化硫 |
排气量大于10000m3/h的工业炉窑或工艺过程排气筒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 涉及废盐酸回收工艺的废气排放口须加测氯化氢; 涉及垃圾焚烧和危险废物焚烧的的废气排放口,须加测一氧化碳、氯化氢、炉膛温度; 具体监测项目根据实际排放污染物进行调整。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2.5kg/h或排气量大于60000m3/h的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 |
除以上条件外的全部涉气产污设施和治污设施,须安装工况用电监控系统。
确认关停的企业及生产设施,或无需治理即可稳定达标的产污环节,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最后还是要强调一点,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一定要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自动监控系统联网,且要保证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