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况用电监测系统手册-工况用电监测验收指南
施工完毕应由排污单位组织验收。验收过程包括提出申请、现场检查、现场测试、确认验收等环节。验收合格后向施工单位提供验收报告。
提出申请
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向排污单位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验收申请书;
(2)现场采用设备的版权及专利证书;
(3)现场采用设备的检测合格证书;
(4)工况用电监测方案;
(5)信息采集与传输测试样例;
(6)系统试运行报告。
现场检查
排污单位对PEMS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设备性能、现场安装规范性、设备运行稳定性、系统功能全面性、系统安全性等。具体要求如下:
(1)现场采用的设备须满足本技术指南要求,具备权威部门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书,现场设备应无版权及专利纠纷;
(2)监测点布设及现场安装须符合本技术指南章节要求;
(3)信息采集与传输须满足本技术指南章节要求;
(4)现场端应用软件须满足本技术指南章节要求;
(5)系统运行稳定,提供系统试运行报告;
(6)PEMS系统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
现场测试
主要对PEMS功能进行现场测试。主要进行以下测试:
(1)调整污染源生产设施或治理设施功率负荷,观察中心端平台数据传输时延、数据准确性;
(2)对污染源生产设施或治理设施做停上电实验,观察中心端平台是否正确推送异常告警信息;
(3)设置不同比例的错峰生产参数,观察中心端平台是否正确推送异常告警信息;
(4)其他关于监测点与监测数据匹配关系的测试。
确认验收
经现场检查、现场测试,具备以下条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排污单位组织实施验收:
(1)施工单位提供产品已获取的权威部门检测合格证;
(2)现场设备安装完毕,调试运行正常,经现场检查、现场测试系统运行正常,技术指标达到本技术指南相关章节要求;
(3)监测布点全面,现场设备安装位置符合要求;
(4)数据采集、传输及通信协议符合HJ212的要求,并提供试运行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应对数据传输标准的各项内容作出响应。
排污单位完成验收后,应填写验收意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