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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豫政〔2018〕30 号),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 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持续深化“三散”、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全面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和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着力破解制约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20 年全省 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 58 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 95 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明显减少。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按照“优化布局、提升质量、强化管理”的要求,不断优化产 业布局,推进产业升级,严格环境准入和监管,促进产业结构持 续优化,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
1.着力调整产业布局。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和《河南省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 业目录,2020 年 4 月底前排查建立淘汰类工业产能和装备清单台账,年底前关停淘汰完毕。对于限制类工业产能和装备,因地制宜采取资金奖补、产能置换等政策措施,鼓励提前淘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 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地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各地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加快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分类完成就地改造、退城入园或关闭退出,优先支持焦化、钢铁、耐材、炭素、化工、制药等重点产业向资源禀赋好、环境承载力强、大气扩散条件优、铁路运输便利的城镇下风向工业园区转移。对 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2020 年底前,完成就地改造、退城入园、转型转产或关闭退出企业 150 家以上。提前完成淘汰任务、提档升级改造的项目在环评审批、总量配置和大气 资金方面给予倾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月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 定期进行通报,加强督查督办,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 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配合)
3.加大过剩和落后产能压减力度。2020 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淘汰炭化室高度在 4.3 米及以下的焦炉,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钢定焦”,力争到 2020 年底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达到 0.4 左右;退出中心城区电解铝产能,淘汰单厂规模 20 万吨/年以下产能;淘汰不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独立炭素企业产 能,退出 10 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企业;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退出单套装置 30 万吨/年以下的合成氨产能;淘汰 2000 吨/日及以下通用水泥熟料生产线,直径 3 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装备(特种水泥除外)。依法关停退出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 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
各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 73 号)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月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定期进行通报,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配合)
4.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2020 年 4 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台我省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方案,重点推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密环保装备产业园、洛阳高端装备产业园、宝丰产业集聚区、长葛市大周产业集聚区和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各地结合实际,深入分析产业现状,科学确定主导产业,针对铸造、砖瓦、陶瓷、玻璃、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独立轧钢、铁合金、有色金属再生、炭素、化工、煤炭洗选、包装印刷、家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制鞋、制革等行业,2020 年 4 月底前,完成制定 1-2 个特色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明确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结构。针对特色产业集群,积极培育扶持树立标杆企业,引领集群转型升级;制定集群清洁运输方案,优先采取铁路、水运、管道等清洁运输方式;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
各地列入特色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的炭素、耐材、铸造等行业企业,2020 年 11 月底前未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整改的,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实施停产治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配合)
5.严格新建项目准入管理。加强区域、流域规划环评管理, 强化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逐步构建起“三线一单”为空间管控基础、项目环评为环境准入把关、排污许可为企业运行守法依据的管理新框架,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全省原则上禁止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铸造、铝用炭素、砖瓦窑、耐火材料等行业产能,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和 35 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玻璃等行业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产能置换规定,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应进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省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6.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深入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全面摸清 2017-2019 年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核准固定污染源底数,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做到应发尽发。2020 年底前,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严格依证监管,规范排污行为,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严厉查处。(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持续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 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严控燃煤项目建设,完成煤炭消费减量 任务,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7.严控煤炭消费总量。持续加强煤炭消费监测预警,分类实施煤炭、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管控,深化重点领域节能改造,持续优化电力行业用煤,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2020 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 2015 年下降 15%,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2.01 亿吨以内;电煤消费占比达到 52%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配合)
8.实施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电力行业新增耗煤项目要实行等量替代;重点城市新上非电行业耗煤项目新增燃料煤总量实行 1.5 倍减量替代;对未完成年度煤炭消费减量目标的省辖市,实行耗煤项目区域限批(民生项目除外);对上一年度空气质量排序后三位的地区,新上非电行业燃煤项目实行 2 倍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项目以外,全省不再核准“十三五”期间新投产的燃煤发电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配合)
9.开展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2020 年 4 月底前,全面排查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10 月底前完成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替代改造。对使 用煤为燃料的农业生产、畜禽养殖、烤烟、食用菌生产等,由各 地政府负责,做好宣传引导,帮助尽快完成燃煤设施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 烟草公司配合)
10.实施煤电机组优化升级。优化煤电生产结构,加快推进30 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 15 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鼓励有条件并网的自备电厂按自 愿原则并网运行。2020 年底前,全省除承担供热、供暖等任务必需保留的机组外,30 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原则上全部关停淘汰,60 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占全省煤电装机比重达到 65%, 煤电机组供电煤耗争取达到 300 克/千瓦时;郑州市完成主城区煤电机组“清零”,洛阳市完成主城区煤电机组基本“清零”。(省 发展改革委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配合)
11.大力推动集中供暖建设。全面落实《河南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 年)》,加快供热设施建设, 提升供暖保障能力。2020 年 10 月底前,全省完成新建改造供热管网 347 公里,新建改造热力站 255 座,新增集中供热面积 3820 万平方米。郑州、安阳、鹤壁、焦作、濮阳、开封、新乡集中供热普及率分别达到 90%以上,洛阳、三门峡集中供热普及率分别达到 85%以上;其他城市(周口、信阳除外)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分别达到 75%以上;已发展集中供热的县级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 50%以上。对县(市)集中供热规划外的区域, 鼓励推广地热能、电取热、空气源热泵等多种清洁供暖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12.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建设。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清洁取暖,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严格安全监管。各地应按照 2020 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统筹确定年度“双替代”建设任务。“煤改电”要以可持续和取暖效果受群众欢迎的技术为主,积极推广集中式电取暖、蓄热式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取暖方式。2020 年采暖季前,完成“双替代”100 万户, 平原地区散煤取暖基本清零。
各地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保障清洁取暖设备“买的起”“用 得上”,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将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政策扩大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电供暖用户,保障双替代工作顺 利推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加大环保理念和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城乡居民使用清洁取暖的自觉性、主动性。运用大数据技术,精准管控取暖设备用能情况,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配合)
13.提高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推动濮阳文 23 储气库达容达产,开工建设平顶山盐穴储气库,适时签订正式租赁协议。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尽快开工建设江苏滨海大型储罐。加快省内 6 座 LNG 应急储备中心项目建设,确保采暖季前建成投运。各地政府要通过与省天然气储运公司签订代储代存合同的方式,落实 2020 年供暖季前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 3 天用气量的应急储备能力;督促辖区内城镇燃气企业通过与省天然气储运公司签订代储代存合同的方式,在2020 年供暖季前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 5%的应急储气能力。2020 年天然气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 10%。(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配合)
14.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扩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持续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有序并网。加快构建地热供暖产业服务体系,研究完善支持政策,因地制宜推进地热供暖项目建设。力争 2020年全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 300 万千瓦,风电装机规模突破千万千瓦,实现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双千万”,可再生能源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 7%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省财政厅、电力公司配合)

(三)持续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着力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压缩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5. 提升现有铁路运输能力。推进三洋铁路河南段、浩吉铁路至陇海铁路联络线等项目建设,启动实施郑州小李庄站及陇海外绕线工程,研究实施上街车站扩容改造工程。积极推进洛阳、三门峡等市区内普速铁路外迁改线工程。完成安李铁路电气化改造,加快瓦日铁路水冶南至安李铁路联络线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公司配合)
16.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2020 年底前,完成新增 15 条铁路专用线建设任务。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 号),涉及我省未如期开工、完工的铁路专用线项目,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对涉及规划调整、项目变更、企业搬迁退出等因素不再建设的,由各地于 2020 年4 月底前提出调整申请,并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大宗货物年货运量 150 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达到 80%以上;拥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铁路占比达到 80%以上。年货运量 150 万吨以上的新建项目,应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的, 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铁路占比达到 80%以上。2020 年 10 月底 前,未按照环评批复建设铁路专用线、未达到铁路专用线运输比 例的工业企业冬季取暖季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清单。
各地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需要建设的铁路专用线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每月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 定期进行通报,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中国铁路郑州 局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公司配合)
17.加强铁路运输组织。优化铁路货运受理方式,简化受理环节,推广上门服务、线上受理等模式,对煤炭、焦炭、矿石、粮食等大宗货物敞开收货,优先保障运力供给。推进铁路运输企业 2020 年 4 月底前与煤炭、矿石、钢铁等行业重点客户签订运量运能互保协议。针对大宗货物年货运量 150 万吨以上或拥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2020 年 4 月底前逐家制定铁路运输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 路郑州局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公司配合)
18.推动货运行业集约高效发展。推进城市配送体系和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提升货运“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 服务效率。建设郑州、安阳、许昌、济源国家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省级城乡高效配送重点工程。2020 年底前创建 3-5 个省级城乡高效配送示范城市,培育 20 家左右城乡配送骨干企业。(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邮政管理 局、财政厅配合)
19.加快推进车船结构升级。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机场、港口、 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的转运车、叉车、牵引车等作业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2020 年底前,各地完成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任务,郑州市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出租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加快我省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国资委、生态环境厅、电力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公司、机场集团配合)
20. 加快城市充电(加气)站(桩)建设。各地要加快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建设,解决推广新能源车面临的充电难等问题。2020 年底前,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充电设施基本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 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换电服务半径小于 1 公里,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需求及新能源汽车城际出行需求。郑州市完成新增直流快充桩 20000 个任务。(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电力公司、机场集团配合)

(四)持续调整优化用地结构

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面源污染管控, 调整优化用地结构。
21.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着力推进国土绿化。深入开展国土绿化提速行动,加快建设森林河南,开展“三屏四带”生态系统修复治理,统筹实施“三山”地区山区造林、天然林保护等工程,完 善提升农田防护林体系,协调开展森林城市和森林乡村建设,新增一批省级森林城市。2020 年完成造林 289 万亩、森林抚育 450万亩。(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 运输厅、生态环境厅配合)
强化城市绿化建设。开展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程, 实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全覆盖,驻马店、鹤壁、巩义等 16 个市县开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作。加大城区裸露土地治理力度,对裸露土地登记造册,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建设用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城乡结合部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对国省干道、铁路等穿城路段路界内两侧裸露地实施绿化,建设绿化景观好、生态功能强、综合效益高的绿色长廊,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 年, 全省新增城市绿地面积 5000 公顷以上,建成城市绿色廊道 500 公里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 35.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配合)
22.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推行市场化运作、开发式治理、科学性利用模式,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综合治理、 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加速推进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充分利用“季度+年度”矿产卫片执法、矿业权人勘查信息公示制度及 12336 违法举报线索等机制,及时发现无证开采、有证露天矿山违法开采问题,依法查处整改到位。2020 年底前,强化露天在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开展省级绿色矿山评选,力争省内在产大中型露天矿山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
23. 强化秸秆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 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 89%以上。建立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利用蓝天卫 士等手段密切监测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 责”管控,提高火点认定标准,继续执行秸秆焚烧 50 万元/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对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扣 减地方财力 10 万元/火点。(省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配合)
24. 严格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广泛宣传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大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严格落实禁燃禁放要求。(省应急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供销社分工负责)
25. 推进餐饮油烟治理。落实《河南省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建立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台账,加强对餐饮场所、经营商户油烟排放情况日常巡查检查,月巡查率不低于 20%,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及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的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责令暂停营业并限期改正。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达标排放情况检测,每季度检测率不低于 25%,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或重点区域的餐饮服务单位、屡查屡犯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大检测频次与密度,尚未配备检测设备的城市要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测工作,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各地结合城市规模、监控餐饮单位数量等情况,2020 年 6 月底前,合理制定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平台建设方案,大力推进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五)深入推进“三散”污染治理

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实现平原地区散煤取暖基本清零,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全面提升“三散”污染治理水平。
26. 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强化多部门联动,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工作,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配合)
27.深入开展散煤污染专项治理。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为重点,全面推进民用清洁能源供应和燃煤设施清洁改 造,通过煤改气、电、热泵等措施推进民用生活散煤替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将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监测、监控、检查、督查、问责机制,综合运用网格员巡查、无人机飞检、遥感监测等加强监管,及时查处散煤复燃问题。组织开展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形成燃煤散烧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严禁劣质散煤生产加工和行政区域外劣质散煤流入,严格禁止民用散煤流通和使用,坚决取缔非法煤炭营销场所和网点,严防散煤复烧。(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28. 全面提升“扬尘”污染治理水平。
加强施工扬尘控制。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全面开展标准化施工,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原则,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等制度。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实行建筑垃圾从产生、清运到消纳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内“两个禁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禁止现场配置砂浆)要求, 加快“两个禁止”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动态监管。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加大国道、省道及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力度,推广湿扫作业模式,科学合理洒水抑尘。加强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国道、省 道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落实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堆场、料堆、土堆等苫盖抑尘措施。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以实施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市设施等 3 项整治行动为抓手,定期开展全城大清扫,不断提升城市清洁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县(区)以上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 9 吨/月·平方公里,全省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县(市)主次干道达到“双 10”标准。加快农用机械防尘措施升级改造,减少作业扬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水利厅、供销社、爱卫办、农业农村厅配合)

(六)实施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强化工业窑炉、钢铁、水泥等重点工业污染治理,提升污染 防治设施改造治理水平,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29.提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水平。
加快标准修订。2020 年 4 月底前,完成《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工作,按要求推进全省工业炉窑提标改造。
加强有组织烟气治理。电解铝企业全面推进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加大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实现残极冷却烟气有效处理。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推进具备条件的焦化企业实施干熄焦改造,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加大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 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物料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原料库 及车间外禁止采用铲车、推土机等设备进行物料转运。散状物料应采用原料库、料仓等方式进行储存,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
30. 提升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水平。
严格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及《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2020 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钢铁企业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改造。其中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9 月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并通过超低排放评估监测。
加强评估监督。钢铁企业申报绿色环保引领企业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A、B 级绩效分级管控企业时,应全面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超低排放评估监测。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税收、奖励、差别化电价等激励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 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 C 级。
31.提升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水平。2020 年 4 月底前,制定《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推动实施水泥行 业超低排放,打造全国水泥行业示范工程,实现有组织烟气、无 组织排放监测监控、物料运输和绿色矿山等全流程、全过程环境 管理,有效提高水泥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2.强化锅炉污染治理。
2020 年 9 月底前,全省 4 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及燃气直燃机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 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5、10、50 毫克/立方米(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30 毫克/立方米)。
2020 年 9 月底前,全省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 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20、80 毫克/立方米。
2020 年 10 月底前,全省 35-65 蒸吨/时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在基准氧含量 9%的条件下,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 毫克/立方米。
2020 年 10 月底前,全省生物质锅炉(含生物质电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基准氧含量 9%的条件下(生物质电厂 6%), 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 毫克/立方米。
33.开展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提标治理。2020 年底前,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全面完成提标治理,焚烧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 小时均值)在基准氧含量 11%的条件下分别不高于 10、35、100 毫克/立方米,采用氨法脱硝、氨法脱硫工艺的垃圾焚烧废气氨逃逸浓度不高于 8 毫克/立方米。
34.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成效。全面评估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于 2020 年 5 月底前组织工业企业完成 2019 年工业污染“六治理”任务自主验收备案工作,6 月底前完成对本地工业企业治理情况再排查和核查评估,7 月底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省生态环境厅于 8 月底前完成现场调研和督查督办工作。
35.推进工业企业氨排放控制。在电力、水泥、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鼓励各企业进一步完善脱硝工程设施,优化喷氨工艺,提升控制效率,完善氨逃逸监控,降低氨逃逸率。(省生态 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七)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建立健全 VOCs 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强化重点行业 VOCs污染治理,完成 VOCs 排放量减排 10%目标任务。
36.制定标准要求。2020 年 4 月底前,印发河南省印刷、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制定化工、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污染控制技术指南。各地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对标升级,严格按照标准实施时间,全面完成提标治理。
37.实施源头替代。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低 VOCs 含量涂料产品的技术要求,大力推广使用低 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集装箱、整车生产、船舶制造、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全面推进源头替代。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 含量(质量比)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38.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 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密闭空间作业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 千克/小时,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 80%。加大煤气发生炉VOCs 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其他区域采用直接水洗冷却方式的,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收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处理, 吹风气、弛放气应全部收集利用。
39.强化设施运行管理。企业应系统梳理 VOCs 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 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 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 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集中喷涂、共享喷涂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 VOCs 治理效率。鼓励郑州市、安阳市、洛阳市、许昌市于 2020 年 10 月底前,试点建设活性炭集中再生处置中心。
40.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
各地应围绕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根据 O3、PM2.5 来源解析,结合行业污染排放特征和 VOCs 物质光化学反应活性等,确定本地区 VOCs 控制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兼顾恶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等,提出有效管控方案,提高 VOCs 治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采用 RTO、RCO 等高效处理效率的治理设施可适当放宽管控要求。
各地应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本地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专家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持,严格把关,指导企业编制切 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明确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无组织排放管控、废气收集、治污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减排要求,测算投资成本和减排效益,为企业有效开展 VOCs 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服务。2020 年 6 月底前,各地完成 VOCs 排放量较大的企业 “一企一策”方案编制工作;适时开展治理效果后评估工作,各地出台的补贴政策要与减排效果紧密挂钩。鼓励地方对重点行业推行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八)强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检测监管,严控油品质量,全面推 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41.加大重型柴油车排放监管力度。
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建立超标柴油车及所属企业黑名单和信用惩戒制度,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享超标柴油车企业信息、车辆基础信息及营业车辆定位信息等,实施联合惩戒。生态环境部门将路检路查发现的超标车辆以及经治理后复检合格的车辆,及时移交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据6063 代码实施超标车辆处罚,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合格且未解除黑名单锁定状态的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抄送公安部门,纳入缉查布控及道路监控系统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未在 规定期限内复检合格并解除黑名单锁定状态的车辆,纳入高速路 网收费系统进行查处。
强化入省口和重点道路执法。加大柴油货车路检路查监督检查及处罚力度,与外省接壤的地市要在原有入省公安检查站、超限治理站的基础上,增设国省干道入省通道口检查点位,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确保国道入省通道口全覆盖。6 月底前, 相关地市要完成标准化路检路查点位设置,要设置固定的检测站房、配备至少 3 台检测设备,每个路检路查点位每天检测车辆不得低于 50 辆次;确保未加装或者未使用污染控制装置车辆全部依法查处到位。提高入户执法检查力度。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高入户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排放超标且污染控制装置未加装或者未正常使用的车辆依法查处;对排放不达标车辆,纳入辖区重点监管对象台账,交通部门监督车辆企业立即维修,确保逐一销账。(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2. 强化在用车定期检测监管。
加强排放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排放检 验机构按照标准要求对汽油车检测线进行升级改造,监督检测机 构规范开展氮氧化物检测及 OBD 检查,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送给市场监督及公安部门。
严格高排放柴油车检测监管,全省范围内试行高排放营运车辆检测预约制度,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安排专人对高排放车辆检测过程进行人工审核;使用遥感检测车等检测设备对已检测车辆进行抽检,对超标车辆,倒查检测过程;各地制定相应的配套考核办法,对于日常检查发现违规或者平台预警检测过程异常较为频繁的排放检验机构,取消其高排放营运车辆检测预约资格。推进 I/M 体系建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排放检测(I 站)与维修治理(M 站)信息共享工作,监督检测机构对于复检车辆进行严格检测。各级交通、生态环境、市场 监督等部门对维修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督促维修单位按照技 术规范要求对超标车辆进行维修,并将最终的维修信息进行记录、 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公安厅配合)
43.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
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各地组织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工作;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号牌核发监管,2020 年 10 月底前完成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及号牌核发工作;强化销售和新购置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新购置或者转入的未进行信息采集的外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加大执法力度。各地污染防治攻坚办牵头,对辖区施工工地、 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等开展全面排查,对于未悬挂号牌、张贴信息采集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封存停用;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对禁用区内使用国Ⅲ以下机械、超标排放机械等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水利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44.开展柴油机(车)船舶专项治理。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部门开展柴油机车和船舶摸底调查、信息采集、 定位系统安装工作;2020 年 10 月底前,组织对柴油机车、船舶开展排放检测,严查超标排放行为,对不达标的车(机)和船舶依法完成淘汰和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45.开展矿山移动源专项集中整治。对非煤矿山行业移动源保有、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2020 年 6 月底前,完成矿山内部使用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查登记,对保有的报废车、拼装车等无牌无证车辆进行封存,对冒黑烟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查处。大力推广新能源车、机使用,监督现有绿色矿山完成新能源机械改造,2020 年底前,省内绿色矿山清洁能源车、机保有量要占到矿山车、机使用量的 80%以上,其他矿山要达到 50% 以上。强化矿山行业执法监管,对使用超标车、机的绿色矿山, 取消其绿色矿山称号。(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46.持续加强油气排放日常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储油库、加油站纳入固定污染源进行管理,强化对储油库、加油 站和油罐车油气排放日常执法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2020 年底前,采取定期检查和现场抽查方式,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内所有汽油储油库、20%以上的汽油加油站和油罐车进行监督性检测;对于监督性检测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未按照相关要求 安装、管理、运行油气回收设备或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要坚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每季度按规范对油气回收治理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按照国家规范填写 自检报告,检修/维护记录、定期检测的原始结果数据至少保留 两年以上;业主单位要安装卸油区视频监控,保证清晰监控到卸油情况,视频数据保留一年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 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47.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各地要坚持“挖幕后、断链条、打黑油、端窝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7〕57 号)有关要求,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站等成品油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以及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加油站和尿素加注点质量检查,提高抽检比例和频次,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商务部门牵头组织,持续深入开展“河南省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尿素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尿素存储销售 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 境厅、应急管理厅、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九)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能力

修订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行企业绩效分级管控,加强应急联动,严格执法监管,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 应对工作取得实效。
48.实施目标管理。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精细化预报,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支撑能力,坚持目标导向,逐月下达 PM2.5 空气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量、用电量“三项”控制指标,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持续开展污染区域传输分析,加强区域应急协同,实施联动减排、联动执法、联动防护,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信息化科技手段,提 高应对能力和管控实效。
49.完善应急减排清单。2020 年 9 月底前,各地完成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动态更新机制, 按地域、按行业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将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单 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一企一策”清单化管理,做到减排措施全覆盖,保障应急减排措施 可操作、可核查。各地要对应急预案启动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绩效评估,视情调整预警级别,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50. 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依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落实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突出科学精准减排。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应统筹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对重点民生保障企业,原则上不管控、不减排、不打扰,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 分表计电、视频监控、无人机飞检等科技手段,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干扰。
51.实施应急运输响应。2020 年 10 月底前,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煤炭、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涉大宗货物运输的企业合理安排运力,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除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外,原则上禁止国Ⅳ及以下柴油货车运输物料。各地相关部门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应急运输响应执行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52.强化季节性生产调控。2020 年 9 月底前,制定季节性生产调控方案,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焦化、水泥、 耐材、陶瓷、砖瓦窑、玻璃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难以完成停产的,对污染较重、排放较大、区域产能过剩的行业,结合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预先调整生产计划,实施秋冬季生产调控。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未完成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纳入季节性生产 调控清单,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优化燃煤电厂发 电效率,冬季取暖季优先提高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负荷和铁路运输比例达到 80%以上的燃煤电厂机组负荷,减少非热电联产机组和铁路运输比例达不到 80%以上的燃煤电厂运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配合)
(十)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健全工业企业、机动车、施工工地等污染源监控系统,完善 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监控能力,坚持依法科学治污。
53.完善空气质量监管监测网络覆盖。建立完善市、县、乡(镇)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搭建信息全面、要素齐全、处置高效、决策科学的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自动监测。2020 年底前,完成新县、栾川县河南省空气质量背景站点建设,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 7 个省辖市开展VOCs 监测工作。优化城乡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组织监测网络运维,加强监测基础条件保障, 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稳定传输。(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54.建设机动车“天地人车”一体化监控系统。各地完成遥感监测设备联网对接,保障遥感监测设备正常使用,做好日常校准 和年度计量校准工作;开展重型柴油车在线监控联网,2020 年 6 月底前,全省 50%以上柴油货车完成车载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工作, 将未联网的车辆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增加抽检频次;构建全省道路交通污染监测网络,2020 年底前,交通部门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完成主要物流通道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并完成省、市两级联 网,监控并分析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完成重点企业运输车辆 管控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将 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柴油车在线监控、重点物流通道检测、监控门禁系统等系统平台进行整合,形成“天地人车”一体化的在 线监控系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 配合)
55.完善施工工地空气质量监控平台建设。全省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 200 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中标价 1000 万元以上且长度 1 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重点扬尘防控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属地政府监控平台联网。建立全省各类施工工地监控监测信息的交互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6.完善工业企业监测监控体系。全面筛查排气筒高度超过45 米的高架源和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以及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 精炼炉等工业炉窑工业企业,纳入 2020 年各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0 年 9 月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要求的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 年 10 月底前全省采用氨法脱硫脱硝的企业应在相应排放口加装氨气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强化工业企业科技监管。建立省、市、县三级视频监控平台, 持续深化工业企业“一密闭、六到位”建设,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空气质量监测站、污染源在线监测、TSP 自动监测、降尘缸监测、无人机等科技监管手段,实现全方位、全时段、全过程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监控。(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57.开展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继续推进应急管控清单中排污单位用电监管设备安装和联网,管控清单内不能安装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要实现用电监管全覆盖、全联网,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应急管控清单中涉气的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均应独立安装用电监管设备。(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电 力公司配合)
58.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应用。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和季节性生产调控。在线监控设施全覆盖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涉气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和季节性生产调控中以“限排”代替“限产”,污染物减排量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核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 间,对于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到位、安装自动 监控设施的企业,实施“限排不限产”的应急管控措施。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违法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案处罚的企业,一年以内不得申报“绿色环保引领企业”。未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含用电监管设施)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按照要求覆盖全部排放口或用电监管设施未覆盖主要生产设施和治污设施的涉气企业不得被评为“绿色引领企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59.强化监测监控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手工比对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 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生 态环境厅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照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厘清工作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切实落实属地责任。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 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依据职责分工, 细化、量化所承担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清单台账,督促指导各地推进攻坚措施落实。各有关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治污减排主体责任,确保治理到位、排放达标、管控及时。

(二)严格考核奖惩。

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区域限批、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市、县政府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制定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加强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考核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完成三年行计划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年均浓度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县(市)支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1000 万,对表彰评选的优秀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未得到有效改善的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区域限批。完善大气污染治理量化问责办法,制定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完善经济机制。

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 制,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相匹配,加大对过剩产能淘汰、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等的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积极推动落实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推动完善节能环保电价等绿色发展价格机制, 落实钢铁等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开展“双替代”成效评估,建立完善农村清洁取暖补贴等激励机制。严格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对绿色环保引领企业给予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措施、绿色信贷、审批支持、资金支持、优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五方面政策激励,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和良好的政策导向作用。

(四)强化执法监管。

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 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 2020 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整治、重型柴油车 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城市建成区搬迁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工业企业季节性生产调控督导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过剩产能淘汰、煤炭削减、双替代、铁路专用线建设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省公安厅负责对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超标车辆上道路行驶等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道路限行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重型柴油 车达标排放执法检查。省商务厅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秸秆禁烧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公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公路路域环境治理、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执法监管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监测数据质量、散煤取缔、洁净型煤质量、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等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五)服务企业发展。

坚持和完善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长 效机制,推动常态化、制度化发展。充分发挥重点行业绿色发展协会作用,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健全完善绿色发展调研评价及排行榜发布机制,加强绿色发展排名靠前企业激励措施,增强企业治污内生动力。进一步改进方式方法,增强各部门“企业服务日”等活动工作实效,对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实行跟踪管理, 建立问题台账,真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注重宣传引导。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宣传,加强与 中央和省内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发挥各级各部门门户网站、 微信公众号、微博及新媒体的作用。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披露公众关心的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信息,及时报道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治理社会责任,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生态环保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督促企业定期公开环境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依法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加大有奖举报力度, 拓宽举报途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群众参与环境治理工作,凝聚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坚强合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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